苏州讨债公司说说借款人跑了,如何讨债
2023/5/24 20:48:55 点击:
陈某是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陈某因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资金,先后三次向周某累计借款100万元,周某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陈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承诺等房产证拿到时归还,陈某的母亲、妻子及公司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2014年9月,周某得知陈某一家所分的两套安置房均已过户给他人,但至今陈某也没有还钱给他,且全家下落不明。
于是,周某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由于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法院遂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待房产证拿到时归还”,但被告目前已经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未到期合同的请求,并判决返还原告100万元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往往会消极应对债权人的追讨,“跑路”就是经常采用的手段。债权人的借款可能随着债务人的失踪,付之东流。
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跑路”时,可以考虑采用下面的方式尽力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日或者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超过3年的,如果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且债权人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证据,法院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也就丧失了胜诉的可能,所以应当及时到法院起诉。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可以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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