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务催收立法 正当其时
2020/8/7 15:18:32 点击:
美国在1977年,就出台了有关债务催收的法律——《公平债务催收法》,该法律对催收主体进行了限定,对催收行为进行了规范,在该法律的影响下,美国债务催收规模逐年攀高,到2013年,美国债务催收市场规模已经超过500亿美元。可见,立马是扩大债务催收市场规模、繁荣债务催收市场,最大的利好。
近些年来,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债务催收公司,也在呼吁国内研究、推进债务催收立法工作。但是,根据追债公司观察,似乎进展甚微。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债务催收立法,已经处于“迫在眉睫”和“正当其时”的地步。
为什么这么说呢?通过几个事例,就能够窥见债务催收立法的背景。
P2P一日游
P2P在短短两三年内,从无到有,无几百万规模到几千亿规模,从一两家平台,到全国4000多家平台。
然后又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因为国家的强力监管,大量平台退出、倒闭、跑路。
这说明是什么?在追债公司看来,这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民间存在着大量的融资、资金拆解的需求。
而众多P2P平台之所以没有坚持运营下去,之所以崩塌的原因,除过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不少平台是因为“无法追债”。
投资人投资——P2P平台出借——借款人拿钱——借款人还款——返还投资人——无法还款,P2P平台催收。
这是P2P模式的基本流程,但是由于我国催收行业,特别是民间催收公司不被认可,众多的P2P借款无法追回,这导致P2P平台“背锅”,没有资金偿还投资人。
山东辱母案,也被称之为“于欢案”,想必很多人都知道,这是典型的暴利催收和非法催收案件。
我国不妨做这样一个假设:如果是在美国,这样的案件是否会发生?答案是否定的。
不管于欢家庭是以何种名义进行贷款。如果是公司名义,属于商账催收,公司可以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如果是个人借款,讨债公司需要受到《公平催收法》的管制,且不说不能控制债务人,连在工作时间以外,给债务人打电话,都是不允许的,债务人可以轻松起诉讨债公司。
如上两个案例说明了两个事实:
第一,我国民间借贷需求强烈,需要引导而不是堵塞,而完善民间金融服务,需要补足“催收”这一短板。
第二,我国讨债市场长期处于“地下”,讨债公司的行为没有受到承认和规范,所以恶性讨债案件频发。
近些年来,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债务催收公司,也在呼吁国内研究、推进债务催收立法工作。但是,根据追债公司观察,似乎进展甚微。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债务催收立法,已经处于“迫在眉睫”和“正当其时”的地步。
为什么这么说呢?通过几个事例,就能够窥见债务催收立法的背景。
P2P一日游
P2P在短短两三年内,从无到有,无几百万规模到几千亿规模,从一两家平台,到全国4000多家平台。
然后又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因为国家的强力监管,大量平台退出、倒闭、跑路。
这说明是什么?在追债公司看来,这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民间存在着大量的融资、资金拆解的需求。
而众多P2P平台之所以没有坚持运营下去,之所以崩塌的原因,除过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不少平台是因为“无法追债”。
投资人投资——P2P平台出借——借款人拿钱——借款人还款——返还投资人——无法还款,P2P平台催收。
这是P2P模式的基本流程,但是由于我国催收行业,特别是民间催收公司不被认可,众多的P2P借款无法追回,这导致P2P平台“背锅”,没有资金偿还投资人。
山东辱母案,也被称之为“于欢案”,想必很多人都知道,这是典型的暴利催收和非法催收案件。
我国不妨做这样一个假设:如果是在美国,这样的案件是否会发生?答案是否定的。
不管于欢家庭是以何种名义进行贷款。如果是公司名义,属于商账催收,公司可以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如果是个人借款,讨债公司需要受到《公平催收法》的管制,且不说不能控制债务人,连在工作时间以外,给债务人打电话,都是不允许的,债务人可以轻松起诉讨债公司。
如上两个案例说明了两个事实:
第一,我国民间借贷需求强烈,需要引导而不是堵塞,而完善民间金融服务,需要补足“催收”这一短板。
第二,我国讨债市场长期处于“地下”,讨债公司的行为没有受到承认和规范,所以恶性讨债案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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