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要债公司:股权转让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在境外经营公司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变更股权、转让或转让股权。但因出资或其他问题,其出资不实、不到位。债权人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理?股权转让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咨询问题:股权转让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解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股权出资所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志的表达。
在实践中,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是用于家庭生活还是夫妻共同经营,需要根据具体案例和证据收集情况来判断。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另一方不知道该股权转让并从中受益,转让的股权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股权转让产生的债务,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同意举债,但一方当事人没有办法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举债。债权人举证困难,导致许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
用于违法行为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因赌博、吸毒所借债务,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不合理的个人支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此,应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另一方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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