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追债公司之借款合同担保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贷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通过协商,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另一方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证贷款合同履行、规避或降低贷款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
担保的法律责任
1、担保人的责任。
在一般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代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根据第17条第2款《担保法》,“在主合同纠纷未审理或仲裁,债务人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其债务之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一般是诉讼中的第二被告,只有在法律文件生效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主要债务人时,一般保证人才能清偿全部款项。这是一般担保人的“取回抗辩的权利”或“先抗辩的权利”。然而,《担保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了三个例外: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难以履行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担保人放弃以书面形式取回抗辩的权利。只要有上述情况之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寻求抗辩的权利。
在连带保证中,如果贷款人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法院可以作为第一被告执行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作为第二被告执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讲,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担保人作为第二被告,也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单独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从审判实践来看,除非借款人破产、被撤销、被撤销或失踪,否则贷款人不仅要起诉担保人,还要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担保人作为第二被告。这是因为,法院在审理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时,应查明案件的一些事实,如贷款人是否按时发放贷款,借款人是否已偿还贷款本息,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串通,是否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等。否则,不利于查明事实,正确判断案件。因此,当贷款人单独起诉担保人为被告时,如果上述情况不存在,法院应增加借款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若借款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优先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人丧失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贷款合同纠纷中,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折价或拍卖或出售质押动产,或兑现和转让质押权利,所得价款优先支付。出质人丧失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丧失债权、股东权利和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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